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10號
TNDV,107,消債聲,10,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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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榮芳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潘榮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6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從而,本件聲請人既已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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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