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廖家榆即廖美惠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潘子芸即潘玟玲、潘姝彣、潘彥昇即潘彥傑、潘彥
佩即潘彥婷、黃雪鄉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
院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家聲字第69號裁定,
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