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7年度,37號
TNDV,107,家聲抗,37,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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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廖家榆即廖美惠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潘子芸潘玟玲潘姝彣潘彥昇潘彥傑、潘彥
佩即潘彥婷、黃雪鄉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
院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家聲字第69號裁定,
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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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