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楊清發
楊秀慧
楊淑惠
楊孟輯
楊孟璋
楊喻絜
楊詩雅
相 對 人 楊昆池 臺南市○○區○○街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南南門路郵局第00007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共有臺南市○○區○ ○段 000○00000○000地號等三筆土地,因聲請人欲處分上 開土地,爰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之規定,欲以存證信函通知 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及領取價金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 查無地址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 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 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0巷0號, 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 28年7 月18日遷出日本,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 內政部移民署函,上述機關回函表示查無相對人申領護照之 紀錄及入出境相關資料,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及內政部移 民署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依照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 送存證信函,亦遭郵政機關以查無地址為由退回,亦有退回 信封影本附卷可參。茲相對人等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 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 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 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 載,相對人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 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