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張順益
聲 請 人 歐寶蓮
相 對 人 王裕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裕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票據、擔保債務,設定新 臺幣(下同)①12,000,000元②2,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08年1月22日②108年1月 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債權額比例:聲請人張順益、歐寶蓮各2分之1)。嗣 相對人王裕洲自107年1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借款期 限至107年4月25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共9,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約定事 項、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借據、本票、 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暨借據、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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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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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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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6-6 │8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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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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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騎│地│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下│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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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臺南市南區永│臺南市南│5層樓房 │39│58│58│58│44│18│26│30│平│鋼筋│17│平│全部│
│ │19│華路53號 │區鹽埕段│鋼筋混凝│.6│.4│.4│.4│.6│.7│.9│5.│方│混凝│.4│方│ │
│ │3 │ │6-6地號 │土造 │4 │5 │5 │5 │0 │2 │6 │27│公│土造│1 │公│ │
│ │ │ │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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