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陳芳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芳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8日起至126年1月8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芳源於①97年8月25日②92年4月21日③91年7月 10日④91年6月6日⑤91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元 ②350,000元③100,000元④100,000元⑤1,800,000元,借款 期限至①110年1月25日②110年1月21日③110年1月10日④11 0年1月6日⑤111年1月1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107年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 金①78,070元②69,628元③19,290元④19,480元⑤803,549 元,共計本金990,0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繳 息明細查詢、繳息記錄期數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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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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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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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保生段│1019│279.4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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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永康段350-1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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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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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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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層樓房 │61│61│12│平│加強│22│平│全│
│ │7 │中山北路79巷│康區保生│加強磚造│.4│.4│2.│方│磚造│.2│方│ │
│ │ │23號 │段1019地│ │8 │8 │96│公│ │0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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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永康段1480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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