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捌仟陸佰參拾參
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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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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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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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62│許俊哲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523元 │ │7月2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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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31│許俊哲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896元 │ │7月2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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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20│許俊哲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4107元 │ │7月2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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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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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57│許俊哲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998元 │ │7月27日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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