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6號
債 權 人 埔里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朝欽
債 務 人 蘇秋玉
債 務 人 林佳蓉
債 務 人 林志哲
債 務 人 林志鴻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世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以積欠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
用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部分費用核屬被繼
承人林世華之債務,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債務人僅須以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該部分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從
而,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範圍之請求,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