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85號
債 權 人 吳世淇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洪慶福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