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6年度,1號
TNDV,106,調訴,1,2018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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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竑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堅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7年7月30日送達給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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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