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78號
TNDV,106,訴,978,20180810,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韋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志賢,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8號請求
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19,6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