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號
TNDV,106,訴,29,2018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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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羅勝雄
      羅勝順
      羅勝飛
      羅勝義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鄭玉英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被告羅勝雄羅勝順羅勝飛羅勝義」應更為「被告羅勝飛」;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羅勝飛黃振義黃振榮黃振聲黃振錫黃鄭玉英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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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