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羅勝雄
羅勝順
羅勝飛
羅勝義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鄭玉英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被告羅勝雄、羅勝順、羅勝飛、羅勝義」應更為「被告羅勝飛」;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羅勝飛、黃振義、黃振榮、黃振聲、黃振錫、黃鄭玉英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