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99號
TNDV,106,訴,1799,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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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9號
原   告 何致賢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辜榮
      張莊錦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秋敏
被   告 曾俞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玉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 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07年10月26日上午11 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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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