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6號
附民原告 徐漢源
附民原告 徐雪惠
附民原告 徐憶雯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附民被告 蔡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2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慶興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 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 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