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86號
TNDM,107,附民,186,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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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蔡瓊慧
被  告  陳東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 求之工作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 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 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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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