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14號
TNDM,107,聲,1714,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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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金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3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金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金勇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決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郭金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 ,而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7 年 8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835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 期滿日期為108 年2 月2 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 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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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