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10號
TNDM,107,聲,1410,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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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廷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
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中關於「受刑人王世勝」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林彥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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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