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5158號、第7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嘉偉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遊戲儲值光碟肆片、「老子有錢之高校少女」遊戲光碟陸片、「星城Online」遊戲光碟壹片,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嘉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之2次竊盜犯行,係先後於不同之時間,在不同之地點分 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仍不知悔改,又尚值青壯,猶不思以正途取財,再違犯本 件2次竊盜行為,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 薄弱,所為破壞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 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 屬平和,兼衡被告各次竊盜所得之情形,暨被告自陳教育程 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一卷第1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應執行刑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之遊戲儲值光碟4片、「老子有錢之高校少女」 遊戲光碟6片、「星城Online」遊戲光碟1片,雖均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 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158號
107年度偵字第7459號
被 告 謝嘉偉 男 37歲(69年10月22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嘉偉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拘役30日,經提起上訴後,仍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 回上訴而確定;又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643號判決處拘役50日、50日、40 日、35日,應執行拘役119日確定,上開各罪拘役部分,復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03號裁定應執行拘 役119日確定,於106年3月30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執行完畢。 詎其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106年12月14日凌晨5時36分許,騎乘為蔡誠聰所有而借與 羅至躬,再由羅至躬借與謝嘉偉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 店」處,徒手竊取店員許云禎管領之遊戲儲值光碟4片(價 值共計約新臺幣196元),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並將該機 車返回與不知情之羅至躬。嗣因店內他名店員清點時發現商 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才知遭竊,並訴警究辦。 ㈡於106年12月16日17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仁 興門市」處,徒手竊取店員黃文相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遊戲 光碟片,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嗣因黃文相清點時發現商品 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才知遭竊,並訴警究辦。二、案經黃文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嘉偉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文相、證人羅至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許云 禎、蔡誠聰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 告前開所為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且行為有異,請分論 併罰之。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因本件竊盜犯 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鄭聆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怡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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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遊戲光碟名稱 │數量 │價值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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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子有錢之高校少女 │6片 │5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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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星城Online │1片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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