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建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建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 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之生活狀況(依調查筆錄之 記載),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本次再行施用毒品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 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110號
被 告 鄭建德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建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91 年 度毒聲字第 115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 91 年 12 月 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本署檢察官於以 91 年度毒偵緝字第 364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5 年內,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94 年度簡字第 87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於 94 年 8 月 16 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詎鄭建德猶不知悛悔,又於 107 年 1 月 15 日 15 時 30 分許,在臺南市井區「新天宮」宮廟附近某處 ,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迄至 107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 時 2 分經本署觀護人 室以鄭建德係受保護管束人之身分進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 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鄭建德於警詢時之自白│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 1 次之事實。 │
├──┼────────────┼─────────────┤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編號 000000000 之被告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 份 │尿液經檢驗結果有甲基安非他│
│ │ │命陽性反應。 │
├──┼────────────┼─────────────┤
│3 │尿液檢體監紀錄表1份 │證明被告紀錄表所示送驗尿液│
│ │ │編號與檢驗報告上編號相符。│
├──┼────────────┼─────────────┤
│4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5│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
│ │1 份 │院判決確定。復於觀察、勒戒│
│ │ │執行完畢 5 年後,犯本件施 │
│ │ │用毒品罪。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 邵 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