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三三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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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三三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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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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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賈俊 │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零肆佰伍拾元│N0000000│ │
│ │ │景美分社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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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旭倫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柒萬柒仟玖佰元 │QC七三七五八0│ │
│ │ │洲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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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梱明 │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貳萬伍仟零伍拾元│M0000000│ │
│ │ │古亭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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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宇凱貿易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叁萬玖仟伍佰貳拾│AA五0八三二八│ │
│ │司徐洪臣 │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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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威汽車電機行張華│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三│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捌佰貳拾伍元│GE二七六三七一│ │
│ │文 │興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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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鄧永彬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仟貳佰伍拾元 │QC六四四一三八│ │
│ │ │安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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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昌實業有限公司張│台北銀行大安分行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玖仟貳佰元 │TA三五三八一三│ │
│ │鎮堃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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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羅美造 │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玖仟貳佰元 │BM一一三0五七│ │
│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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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復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陸仟玖佰伍拾│G0000000│ │
│ │司葉文勇 │ │ │叁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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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陳思妤 │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仟陸佰元 │GB五0三六二五│ │
│1│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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