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639號
TNDM,106,易,1639,201808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六呎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六呎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對本院107年5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核前揭判決上訴期間應於107 年7月4日屆滿,但迄今被告仍未補具體上訴理由,顯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