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昇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年度偵字第4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昇瑜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偉銘(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 105年12月16日凌晨1時許,因其所有並置放於臺南市○區○ ○路000巷00弄○○○○○○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符 雅純之夫謝浚斌等不詳人士砸毀該車輛之前擋風玻璃(未據 告訴)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夥同葉昇瑜 、陳祉諺、李慶龍(以上2人俟到案後另行審結)、陳國峰 (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劉正峰(另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謝智仰(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郭謜 稽(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陳立維、陳暐、林崇立 (以上3人均經本院判決無罪)、許家緒等人,分別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AFT-5616、AJX-0660、AMJ-6690、AMJ-7 600、AQQ-7170、RAU-7567號自用小客車7部,前往臺南市○ ○區○○路000巷00號符雅純之租屋處前,曾偉銘旋持手槍2 枝對空鳴槍及朝上址巷道停放車輛射擊2發,並劉正峰、陳 祉諺、李慶龍、謝智仰、郭謜稽、葉昇瑜、陳立維、陳暐、 林崇立、許家緒、陳國峰等人則分持球棒、木棍等不明器械 ,朝符雅純上址租屋處丟擲及砸毀車輛,致符雅純上址租屋 處2樓遮雨棚破裂,柳致齊所管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右側A柱、後照鏡、車輛玻璃4面、車燈破裂、車身車門凹 陷,曾裕展所管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 、前後車燈、前保險桿破裂、後尾翼剝落、引擎蓋擦痕6面 破裂、車身右側前柱、前擋風玻璃彈孔各1處,陳榮峰所有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後玻璃、後擋風玻璃破裂,黃 競龍所有車號000- 0000號玻璃破裂、右側板金、後車廂板 金凹陷,均因此而致令不堪使用(符雅純、柳致齊、陳榮峰 、黃競龍遭毀損器物部分,均未據告訴),並致上址屋主符 雅純、柳致齊、曾裕展、陳榮峰、黃競龍心生畏懼。因認被 告葉昇瑜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 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葉昇瑜堅決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其等並沒有 參與砸車、開槍及毀損符雅純住處遮雨棚行為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證人及同案被告均無人指認被告 葉昇瑜有於上開時、地參與砸車、開槍或毀損符雅純住處遮 雨棚之行為。
㈡依卷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 ,亦無從認定被告葉昇瑜有至上開案發現場參與砸車、開槍 或毀損符雅純住處遮雨棚之行為。況且,依本院勘驗卷附監 視器錄影光碟結果,被告陳立維所駕駛搭載被告陳暐之白色 賓士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似並未與其他同行車輛一 起轉入案發現場所在之同平路108巷(本院卷㈡第180至190 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立維於警詢中供稱他與葉紘輝( 即被告葉昇瑜)車子的中間,還有一輛ALTIS(國瑞牌)白 色的車子,但他沒注意看車號。當時他往108巷內看過去時 ,葉紘輝的車子正要倒車,但是被這輛ALTIS(國瑞牌)白 色的車子擋住,最後有沒有開出來他就不清楚了(警㈠卷第 67頁反面)。
㈢此外,本件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葉昇瑜有參與砸 車、開槍或毀損符雅純住處遮雨棚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葉昇瑜有參與砸車、 開槍或毀損符雅純住處遮雨棚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本件依 現存證據逕行認定被告葉昇瑜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顯未逾 合理可疑之程度。從而,本件被告葉昇瑜上開犯行即屬不能 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震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