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9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陳錦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經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後,被告 於107 年4 月19日死亡,有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函復之被 告死亡登記資料可查。被告於起訴後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
被 告 李陳錦穗
黃纓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陳錦穗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 該路與勝華街交岔路口左轉時,應注意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
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式左轉,而疏未注意其車道之內 側車道為左轉專用道,禁行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貿然橫 越中華路,適黃纓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亦 沿同向駛至該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2 車遂發生碰撞, 致李陳錦穗因而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損傷、背 部挫傷、膝部挫傷、小腿挫傷、足部挫傷等傷害;黃纓琇則 受有頭部外傷、右眼瞼撕裂傷0.5 公分、右側手肘挫傷、右 大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陳錦穗、黃纓琇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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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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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兼告訴人李陳錦穗於警詢中│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二 │被告兼告訴人黃纓琇於警詢及偵│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 │
│ │照片1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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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證明被告李陳錦穗、黃纓琇因上│
│ │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及臺 │開疏失致發生車禍之事實。 │
│ │南市政府106年8月31日府交運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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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告訴人李陳錦穗、黃纓琇因│
│ │證明書2份 │車禍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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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李陳錦穗、黃纓琇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檢察官 薛 水 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東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