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51號
TPDA,107,簡,151,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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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1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陳南松(局長)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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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