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74號
TPDA,106,簡,74,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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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4號
原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玟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謝謂君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船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船舶法」應更正為「船員法」。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第7 至 9 行所載「次按,…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之法 條內容,為船員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該判決原 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記載「船舶法第84條第1 項 第1 款亦規定甚明」,其中「船舶法」部分顯係誤寫,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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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