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10號
TPDV,99,重訴,1010,20180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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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原   告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吳典倫律師
被   告 仝清筠
      黃靜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以國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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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