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許道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三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於一0 七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77號│
├─────┬─────┬──────────┬──┬───┤
│ 發行公司 │ 受益憑證 │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 稱 │ │ │ │
├─────┼─────┼──────────┼──┼───┤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店頭│03-D11-01-0000646-9 │ 1 │10,000│
│投資信託股│市場基金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