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程壬杰即添翼遨翔工作室
代 理 人 莊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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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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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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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添翼遨翔工作室│第一商業銀行│106年8月15日 │47,250元 │HA1217050 │
│ │程壬杰 │光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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