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航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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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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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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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7年4月30日 │88,200元 │JD7156408 │ │
│ │司 林翰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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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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