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茂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欽
代 理 人 徐媄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63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月1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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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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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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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茂億營造有│永豐商業│107年4月11日│228,939元 │3083623 │
│ │限公司 陳│銀行北新│ │ │ │
│ │宗欽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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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茂億營造有│永豐商業│107年4月30日│17,514元 │3083624 │
│ │限公司 陳│銀行北新│ │ │ │
│ │宗欽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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