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簡抗字,107年度,4號
TPDV,107,金簡抗,4,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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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簡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蘇英文
 
 
相 對 人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相 對 人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1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簡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游阿昆蘇美華王福興黃政嘉(下 稱相對人游阿昆等4人)均明知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才霸公司)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由游阿昆主導策劃「看盤軟體合約書」之 經銷專案,形式上係由客戶購買才霸公司所研發「霹靂火操 盤策略家」股票看盤軟體(又稱天機決策看盤系統),取得經 銷商憑證,並成為才霸公司經銷商,以對外銷售該看盤軟體 ,再依經銷業績領取「業務推廣費」(或稱業務行銷推廣贊 助費、業務行銷推廣費、車馬費等),惟實際上客戶未取得 該看盤軟體,且不須對外經銷任何產品,即可每月依投資金 額固定領取業務推廣費,投資期間1年或得展延為2年,投資 屆期可領回本金,而該專案內容為客戶每投資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每月領取投資金額1%即2,500元之業務推廣費(換算 年利率為12%),或投資300萬元以上、每月領取1.5%即4萬5, 000元之業務推廣費(換算年利率為18%),若投資金額在25萬 以下,每月領取1,250元之業務推廣費(換算年利率為6%), 游阿昆藉此給付年息6%、12%或18%不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以吸收資金,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以此方式騙取投資人之金錢,造成抗告人受有50萬元之 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抗告人自屬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 、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況且,損害並不



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 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 起之。又揆諸銀行法之制定目的,並非僅在保護金融秩序, 尚包括存款人權益之保障,難謂非保護他人之法律。又犯罪 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 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仍得依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 1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以本件抗告人應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原裁定認抗告人不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為此提起抗告,並求為廢棄原 裁定等語。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者,須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所謂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其 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 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為請求。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 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 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 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 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 庭,民事庭仍應以其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 例、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參照)。次按銀行法第29條 及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 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 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 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 ,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 第17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 移送併辦,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第30 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刑事判決)認定相對人游阿昆等4人共同招攬不特定人投資 「看盤軟體經銷專案」吸收資金之行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未經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 定,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判處相對人游 阿昆等4人刑罰;相對人才霸公司則因其行為負責人即相對 人游阿昆等4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 定,依同法第127條之4科以罰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此有系爭刑事判決及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裁定各1份存卷 足憑。然依上說明,相對人游阿昆等4人所犯前揭違反銀行 法之罪,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 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抗告人亦非因相對人游阿昆等 4人犯銀行法之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其縱因此項犯罪而受 損害,要僅屬間接被害人,不得在刑案中對相對人游阿昆等 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抗告人另請求相對人才霸公司應 就其所受之損害,與相對人游阿昆等4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然抗告人已因非屬相對人游阿昆等4人違犯上開銀行法犯行 之直接被害人,而不得對相對人游阿昆等4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則抗告人對相對人才霸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 帶負賠償責任,自失所依附。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予以駁回,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無違誤。抗告意旨雖 援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及91年度台上字第 12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訴易字第2號判決、104年 度金訴易字第44號等民事判決,主張銀行法第29條、第29 條之1,並非僅在保護金融秩序而已,尚包括存款人權益之 保障云云。惟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案件中之 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除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外,尚包括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最高 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案件中之被告經檢察官起訴 之罪名亦包括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 認定原告為受損害之人,與本件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構成 詐欺取財犯行之情形均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況且,乃 至晚近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70號裁定,依舊執前揭 見解而維持下級審之相同裁定(堅守存款人即抗告人非相對 人所犯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附 帶民事訴訟),可見此已為司法實務近期穩定之見解。從而 ,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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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