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豪昌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 07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對上開 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5日以107年度抗 字第57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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