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24號
TPDV,107,重訴,924,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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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4號
原   告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明
 
 
被   告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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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