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56號
TPDV,107,重訴,756,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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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王俊逸即明境企業社
 
      楊馥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 條、 約定書第20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 卷第13、15、18、20、2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王俊逸即明境企業社、王 俊逸、楊馥安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 萬6,07 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惟明境企業社係獨 資事業,該商號與其經營者即王俊逸應同屬一體(最高法院 43年台上字第601 號判例意旨參照),其聲明顯然有誤。嗣 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原告具狀更正聲明為:被告王俊逸明境企業社楊馥安等應連帶給付原告621 萬6,074 元,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 、59頁)。其 先後之聲明請求內容實質上並無所異,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俊逸即明境企業社(下逕稱王俊逸) 於104 年6 月11日邀同被告楊馥安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



王俊逸對原告所生債務於870 萬元範圍內,與被告王俊逸 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俊逸於103 年12月1 日起至105 年 11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共6 筆(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 間、利率約定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即清償所欠借款,並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利率給付遲延 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王俊逸前開6 筆借款僅分別繳息至如附表一「最後繳息日」 欄所示之日,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本金尚欠621 萬6,07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被告楊馥安為被告王俊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對原告之主張為認諾。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 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被告於107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主張 及請求之數額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6頁),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6 萬2,578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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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借款明細表 (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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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借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最後繳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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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0,000 元 │自103 年12月1 日起至│原告二年期定│106 年11月1日 │
│ │ │106 年12月1 日止 │期儲蓄存款利│ │
│ │ │ │率加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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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00,000元 │自105 年11月25日起至│按原告一年期│106年11月27日 │
│ │ │107 年5 月25日止【註│定期儲蓄存款│ │
│ │ │1】 │利率加1.6%,│ │
│ │ │ │自106 年5 月│ │
│ │ │ │25日起改按原│ │
│ │ │ │告二年期定期│ │
│ │ │ │儲蓄存款利率│ │
│ │ │ │加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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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25,000 元 │自105 年11月14日起至│按原告一年期│106 年11月14日 │
│ │ │107 年1 月14日止【註│定期儲蓄存款│ │
│ │ │2】 │利率加1.6%,│ │
│ │ │ │自106 年1 月│ │
│ │ │ │16日起改按原│ │
│ │ │ │告二年期定期│ │
│ │ │ │儲蓄存款利率│ │
│ │ │ │加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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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500,000 元│自103 年12月1 日起至│原告二年期定│106 年11月1日 │
│ │ │106 年12月1日止 │期儲蓄存款利│ │
│ │ │ │率加1.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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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100,000 元│自105 年11月25日起至│按原告一年期│106 年11月27 日 │
│ │ │107 年5 月25日止【註│定期儲蓄存款│ │
│ │ │3】 │利率加1.6%,│ │
│ │ │ │自106 年5 月│ │
│ │ │ │25日起改按原│ │
│ │ │ │告二年期定期│ │
│ │ │ │儲蓄存款利率│ │
│ │ │ │加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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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775,000元 │自105 年11月14日起至│按原告一年期│106 年11月14日 │
│ │ │107 年1 月14日止【註│定期儲蓄存款│ │
│ │ │4】 │利率加1.6%,│ │




│ │ │ │自106 年1 月│ │
│ │ │ │16日起改按原│ │
│ │ │ │告二年期定期│ │
│ │ │ │儲蓄存款利率│ │
│ │ │ │加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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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8,5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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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原借款期限至106 年5 月25日,嗣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展延借款期限至10│
│ 7 年5 月25日。 │
│【註2 】原借款期限至106 年1 月14日,嗣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展延借款期限至10│
│ 7 年1 月14日。 │
│【註3 】原借款期限至106 年5 月25日,嗣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展延借款期限至10│
│ 7 年5 月25日。 │
│【註4 】原借款期限至106 年1 月14日,嗣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展延借款期限至10│
│ 7 年1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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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請求明細表 (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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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起 訖 日 │年 利 率│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百分之10計收 │定利率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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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517元 │自106 年11月1 日起至清│2.85% │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107 │自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 │ │年5 月31日止,按左列約定│償日止,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收 │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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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42,500 元 │自106 年11月27日起至清│2.77% │自106 年12月27 日起至107│自107 年6 月27日起至清│
│ │ │償日止 │ │年6 月26日止,按左列約定│償日止,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收 │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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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60,000元 │自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2.77% │自106 年12月14 日起至107│自107 年6 月14日起至清│
│ │ │償日止 │ │年6 月13日止,按左列約定│償日止,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收 │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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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54,557元 │自106 年11月1 日起至清│2.85% │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107 │自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 │ │年5 月31日止,按左列約定│償日止,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收 │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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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927,500元 │自106 年11月27日起至清│2.77% │自106 年12月27日起至107 │自107 年6 月27日起至清│
│ │ │償日止 │ │年6 月26日止,按左列約定│償日止,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收 │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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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580,000 元│自106 年11月14日起至清│2.77% │自106 年12月14 日起至107│自107 年6 月14日起至清│
│ │ │償日止 │ │年6 月13日止,按左列約定│償日止,按左列約定利率│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收 │百分之2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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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216,0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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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