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94號
TPDV,107,重訴,294,201808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中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查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