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周翠吟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周成霖
周哲安
周宜寬
周宜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婉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2057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周成霖、周哲安、周宜寬、周宜諒提起偽造 文書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偵字第2057號詐欺等案件偵查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考,而被告4人有無涉 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時請求本院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本件訴訟程序 ,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