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游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地
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關係人許育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相對人許張秀鄉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子女及旁
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
、親屬關係)。
四、上開各親屬就輔助人人選之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