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99號
TPDV,107,訴,899,2018080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易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姚逸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 年7 月6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1 紙存卷足佐,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