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被 告 沈金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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