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19號
原 告 唐惠諼
被 告 亞都麗緻飯店
法定代理人 顏鎮國
訴訟代理人 陳柏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 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且未補 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等,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份存卷足憑, 揆諸上開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