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383號
TPDV,107,訴,3383,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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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建國梁振東梁○○梁○○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同小段
  1546建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被告梁○○、被告梁○○之真正完正姓名。
三、提出被告梁建國梁振東梁○○梁○○之最新戶籍謄本
  (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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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