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建國、梁振東、梁○○、梁○○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同小段
1546建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被告梁○○、被告梁○○之真正完正姓名。
三、提出被告梁建國、梁振東、梁○○、梁○○之最新戶籍謄本
(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