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199號
TPDV,107,訴,3199,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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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楊惠如
 
      楊致霖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楊仁杰  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 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 5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楊惠如前積欠原告現金卡本金新臺 幣(下同)462,848元、信用卡本金179,478元及其利息未清 償。而被告楊惠如之父楊照雄死亡後,留有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1898)及其上同段3379建號 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為遺產,被告均未向法院聲請拋 棄繼承,則系爭房地自應由楊照雄之繼承人即被告三人共同 繼承。然被告楊惠如恐其繼承系爭房地後遭原告追索,竟與 其餘被告合意將系爭房地移轉予被告楊致霖一人所有,並辦 理繼承登記,被告楊惠如此舉係將其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 移轉予被告楊致霖,顯有害於原告債權。為此,原告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就系爭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楊致 霖、楊仁杰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楊致霖應將系爭房地於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原因發生日期101年7月12日)予以塗銷。三、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楊惠如之債權人,系爭房地原為被 告楊惠如之父楊照雄所有,楊照雄死亡後無人拋棄繼承,被 告協議分割遺產,將系爭房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102年



12月18日移轉登記於被告楊致霖名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 權憑證、帳務值查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新北市地籍異動所引、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5頁),此部分事 實固堪認定。惟: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所明定。復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 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 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 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 撤銷之;又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 ,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 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第1271號判決、73年度第二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就系爭房地為遺產分割協議,而由被告 楊致霖單獨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被告楊惠如所為形 同無償移轉其應繼分權利予被告楊致霖,有害及原告之債權 云云。惟系爭房地既係由繼承人全體因身分關係取得而為公 同共有,則在協議分割前,即屬全體繼承人因人格法益為基 礎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且衡諸社會生活常情,遺產之分 配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 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 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 素,故就繼承之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分割協議,屬基於人格 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是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楊照雄所遺 之系爭房地協議分割及依該協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乃 其等基於繼承身分關係所為,且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 非僅單一債務人之無償財產行為而已,而係被告等人人格上 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則揆諸前開說明,非屬原告得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之標的。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 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及分割繼承登記行 為,及被告楊致霖應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顯無理由,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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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