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吳佳宜
被 告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被 告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壹點伍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傑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傑瑞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4 日邀同被告林志勳、林淑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進口 物資融資契約,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190,000元,動用期間自107年1月8日起至108年1月8日止, 傑瑞公司得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原告要求之有關文件申 請循環動用,並授權原告支付每筆信用狀項下之款項,原告 則得以國外代理銀行之通知或其他相關文件為憑證。惟傑瑞 公司申請開發信用狀,應繳存結匯保證金,餘由原告融資墊 付,且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融資之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 行付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並願於每筆遠期信用狀項 下之款項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及有關費用。又各筆融資外幣 款項之利息,應每月繳付1次,美元利率則依原告授信牌告 利率減1.45%計算(本件融資利率以原告於107年1月15日及 107年1月25日墊款時之美元牌告放款利率6.95%減1.45%計 算,即5.5%);如各筆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傑瑞公 司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應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並 按融資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另各筆融資倘因傑瑞公司違約而視為全部到期者,自原告向 傑瑞公司請求時,約定利率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
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㈡、嗣傑瑞公司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於動用期間內之107年1月 9日及107年1月19日分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 請開發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國外遠期信用狀2紙,原告並為 其墊付2筆進口押匯款計186,844.8元。詎傑瑞公司自107年5 月25日起即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上開借款迭經 催討亦置之不理,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款 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107年6月4日以傑 瑞公司之存款新臺幣16,165元分別抵銷部分利息及本金後, 傑瑞公司尚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 林志勳、林淑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 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回 單∕聲明書、其他交易憑證、進口結匯證實書、信用狀帳務 明細表、外匯存款∕基本放款利率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 查覆單、催告(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抵銷通知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107年5月29日107建成字第001 13號及00114號函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7,826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一】
┌────────┬──────┬─────────┬──────────┬──────────────┐
│ 信用狀號碼 │本金(美金)│ 利息 │ 違約金 │ 備註 │
│ │ │ │ │ │
├────────┼──────┼─────────┼──────────┼──────────────┤
│18UH200048MF022 │146,479.58元│自107年6月4日起至 │自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原告以傑瑞公司之存款新臺幣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16,165元(依106年6月4日之匯 │
│ │ │率5.5%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率29.875兌換美金為541.08元)│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 │抵銷信用狀號碼「18UH200048 │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MF022」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7 │
│ │ │ │計之違約金 │年6月4日止共20日之利息447.86│
├────────┼──────┼─────────┼──────────┤元(計算式:146,572.8元×週 │
│18UH200160MF022 │ 40,272元│自107年5月25日起至│自107年6月25日起至清│年利率5%×計息天數20日∕360│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日=447.86元)及本金93.22元 │
│ │ │率5.5%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後,此筆款項之本金未受償金額│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 │為146,479.58元(計算式:146,│
│ │ │ │者,按左列利率20%加│572.8元-93.22元=146,479.58│
│ │ │ │計之違約金 │元) │
├────────┴──────┴─────────┴──────────┴──────────────┤
│合計金額:美金186,751.58元 │
└───────────────────────────────────────────────────┘
【附表二】
┌────────┬──────┬──────┬──────┬────────┬───────┬────┐
│ 信用狀號碼 │ 開狀日期 │ 押匯日期 │ 墊款日期 │開狀∕押匯∕墊款│ 融資期間 │ 繳息日 │
│ │ │ │ │金額(美金) │ │ │
├────────┼──────┼──────┼──────┼────────┼───────┼────┤
│18UH200048MF022 │107年1月9日 │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5日│146,572.8元 │107年1月15日至│每月15日│
│ │ │ │ │ │107年7月14日 │ │
├────────┼──────┼──────┼──────┼────────┼───────┼────┤
│18UH200160MF022 │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5日│40,272元 │107年1月25日至│每月25日│
│ │ │ │ │ │107年7月24日 │ │
├────────┴──────┴──────┴──────┴────────┴───────┴────┤
│合計金額:美金186,84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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