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08號
TPDV,107,訴,2908,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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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8號
原   告 秦怡愃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張太祥律師
      黃芊雅律師
被   告 秦艾如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114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的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8 )及其地上建物同段同小段03882
建號(權利範圍2 分1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
0 號14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依上開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經本院命補正後提出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不動產買賣交易價額,依前
開網頁之記載,系爭房地鄰近房地民國106 年度10月交易價格為
每坪新臺幣(下同)479,000 元,系爭房地坪數為31.33 坪(計
算式103.58平方公尺×0.3025=31.33 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
捨五入),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地權利範圍1/2即15.67坪(計
算式31.33坪×1/ 2=15.67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505,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3
4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9,114元,尚應補繳26,2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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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