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38號
TPDV,107,訴,2838,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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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    告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育誌
被    告 張瓊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A部分第二十二條、 保證書第二十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百三十 一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四計算之利息, 以及自一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元記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一0六年八月 十五日與原告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 五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為四年,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 碼年息百分之四計算,本息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被 告公司如未能按期清償任何應負之本金債務,或未按期支 付任何一宗利息、費用或總債務下之任何款項,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遲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2被告張育誌張瓊分亦於同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 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供之各種授信(包括但不限於借款、透 支、貼現、保證、承兌、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墊款 、應收帳款承購等)、外匯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 其他交易,同意在本金不超過五百五十萬元範圍內,連帶 保證償付並履行被告公司屆期(於約定到期日、提前到期 或因其他情事到期)應付原告之一切債務,包括①原告現 已或將來提供被告公司之授信及被告公司與原告間之外匯 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交易所生之一切直接或 間接債務、②因原告提供被告公司授信或與被告公司往來 所生之一切直接或間接之債務、③被告公司現在或將來對 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④所有與前述授信、債務或其擔保 品有關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佣金、成本、手續費 及費用,如被告公司未如期清償全部或一部之保證債務時 (包括債務到期日屆至、提前到期或因其他情事到期), 經原告通知或請求,立即依照被告公司保證債務所約定之 清償方式、貨幣種類及清償地點清償保證債務,並就原告 目前或以後持有之任何擔保品及該擔保品之處分方式拋棄 一切異議之權利,原告無庸用盡向被告公司或就所持有之 保證或擔保品追索求償之程序而無結果,即可向張育誌張瓊分逕行求償,張育誌張瓊分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 十五條所定之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3被告公司僅依約攤償本息至一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即 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四百三十一萬二 千三百一十八元,及自一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四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借貸契 約、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及交易總 約定書、保證書、歷史交易明細表、本金還款明細表、利率 查詢表、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核屬相符,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款契 約、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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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