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吳玟橞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