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簡逸銘
汪俊德
被 告 吳芝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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