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黃昱撰
謝佩蓉
被 告 魏月嬌
魏素秋
魏張匏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松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舉證說明原告是在何時知道有本件撤銷原因。三、原告主張對於被告魏月嬌自民國95年1月11日後即未依約繳 款,原告對於被告魏月嬌有新臺幣(下同)731,102元及利 息債權等語,但依原告所提出之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58號 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魏月嬌是至97年8月24日始未依約 清償,兩者似有出入,此部分有請原告再為舉證說明之必要 。
四、請原告於107年9月30日前以書狀為說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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