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林育如
被 告 呂奇學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又民國107 年8 月17日準備程序預計通知證人汪勵君、王鈺棻與陳佩琪到庭 作證,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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