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天行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澤
被 告 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智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則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7年7月3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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