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454號
TPDV,107,聲,454,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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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馬千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瑋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45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6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為明瞭如附表所示期日 對話內容,以供準備交互答辯時之資料,爰聲請交付如附表 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 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即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以解明庭訊內容,俾準備答 辯資料為由,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 ,業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茲 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系爭事件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列表):┌──┬───────┬───────────┐
│編號│日期(民國) │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期日│
├──┼───────┼───────────┤
│1 │107 年1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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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3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 │
├──┼───────┼───────────┤
│3 │107 年6 月1 日│準備程序期日 │
├──┼───────┼───────────┤
│4 │107 年7 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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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